关于重新公布长沙市本级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告

发布时间:2015-11-19   发布者:市经信委

  市直各单位、各区县(市)财政局、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第74号令)和《湖南省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规范政府采购项目操作程序,现就实施非招标采购方式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依规实施非招标采购方式

  (一)采购单位(以下简称采购人)或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以下简称代理机构)要严格按照《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湖南省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规定和程序,认真开展非招标采购方式的采购活动。

  (二)采用非招标采购方式的政府采购货物、服务和工程项目,暂不纳入公共资源交易范围,由代理机构在其所在场地组织实施。

  (三)代理机构要严密组织并指导采购人实施非招标采购活动,并督促谈判小组、询价小组、采购小组认真编制评审报告或单一来源协商情况记录,确保采购过程环节不少、程序到位、时限符合规定。

  (四)在依法实施非招标采购活动中,对发布邀请公告或推荐供应商、资格审查及确定参加采购活动供应商和评审等环节,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五)招标后没有投标人投标或者没有合格标的,或者重新招标未能成立的,以及参与投标或实质性响应的供应商不足三家的货物、服务采购项目,拟采用非招标采购方式的,按照市财政局、市发改委《关于印发〈政府采购公开招标项目入场交易规范化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长财采购[2015]26号)文件第二十三条至二十六条规定执行。

  (六)对符合《政府采购法》第三十一条第一项情形拟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在申请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审批前,由采购人或代理机构组织相应专业专家对项目的唯一性、项目预算的合理性进行论证,并出具《单一来源采购项目唯一性论证意见》(见采购文件范本及附表),并在《长沙市政府采购网》公示无异议后,再办理相关审批手续。项目预算在300万元以下的,项目论证专家人数3人;项目预算在300万元以上的,项目论证专家人数5人;相应专家可在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随机抽取,也可由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自行委托具备相应专业和相应资质的专家。采购小组成员的人数和产生方式按照竞争性谈判、询价的相关规定执行。

  (七)采购人代表参加谈判小组、询价小组或采购小组的,应由采购人出具《授权书》(见《采购文件范本及附件》),并归入采购活动归档资料。

  二、严格执行新的采购文件范本格式

  (一)请采购人或 代理机构在《长沙市政府采购网》“下载中心”下载新的采购文件及附件范本。其中服务类项目根据项目的具体情况和采购需求按范本要求进行相应完善。

  (二)该文件执行前,已下达采购计划但尚未发布采购信息公告的项目,按新的采购文件范本和相应采购程序执行。

  (三)该文件执行前,已发布采购信息公告的项目,仍按原采购文件和相应程序执行,但原采购文件中有关“项目延期及特殊情形的处理”需按新的采购文件范本相应条款进行修改并发布公告。采用竞争性谈判或询价采购方式,参与采购活动的供应商或实质性响应的供应商不足三家的,采购活动终止,可根据项目的具体情况,按照非招标采购方式的规定和程序重新组织采购。

  三、严格采购文件的编制

  (一)采购人或代理机构要严格按照政府采购的相关法律法规和采购项目的特点及实际需求编制采购文件,采购文件不得存在《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所列情形,不得以不合理条款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二)自发文之日起,市政府采购监管部门不再对采购文件及采购信息公告进行审核备案,由采购人和代理机构对采购文件及采购信息公告的合法性、合规性负责并承担相应责任。

  四、其他事项要求

  (一)采购人对项目委托代理机构的确定,可根据需要在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库随机抽取或直接委托,并按规与代理机构签订委托协议,明确委托代理事项。

  (二)采购人或代理机构应当严格按照《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第十八条规定的内容发布成交公告。采购人或代理机构应当按照《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五十条的规定,自政府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将政府采购合同在长沙市政府采购网上进行公告,但政府采购合同中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内容除外。

  (三)本通知中所涉《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湖南省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等文件,请采购人或代理机构自行在中国政府采购网、湖南省政府采购网、长沙市政府采购网下载。

  (四)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施行,请各单位遵照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有何问题,应及时向市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反映。

  (五)各区县(市)可参照本通知的规定执行。

  长沙市财政局

  2015年4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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