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长沙市电子化政府采购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长财采购[2015]48号
市直各单位、区县(市)财政局,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供应商:
为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管理,规范长沙市电子化政府采购行为,我局制定了《长沙市电子化政府采购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长沙市电子化政府采购管理办法(试行)
长沙市财政局
2015年12月23日
附件:
长沙市电子化政府采购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政府采购监督管理,规范电子化政府采购行为,提高政府采购效率,保护政府采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我市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政府采购当事人在长沙市本级进行的电子化政府采购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政府采购当事人是指在电子化政府采购活动中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责任的各类主体,包括采购人、供应商和采购代理机构、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和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等。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电子化政府采购,是指政府采购当事人按照政府采购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应用网络和信息化技术,使用经长沙市财政局认可的政府采购网站及政府采购信息化管理平台(以下简称“采购信息平台”进行政府采购活动全过程及监督管理的行为。电子化政府采购包括但不局限于通过政府采购网及采购信息平台进行的政府采购相关活动。
长沙市政府采购网是湖南省财政部门指定的电子化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是长沙市财政局负责建设和维护的电子化政府采购的执行管理平台。
第四条 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单一来源、询价、定点采购、网上竞价、网上询价以及长沙市财政局依法认定的其他政府采购方式采购货物、服务、工程的,均采用电子化政府采购。
第五条 电子化政府采购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规范高效的原则。长沙市电子化政府采购建设工作按照统一规划、统一平台、稳妥推进、集中与独立部署相结合的原则实施。
第二章 政府采购当事人电子化使用管理
第六条 为确保电子化政府采购数据的合法性、完整性、保密性及可溯性,政府采购当事人需在长沙市政府采购网注册登记并合法办理用于身份认证和电子签章的数字证书,承诺遵守电子化政府采购有关规定,经长沙市财政局备案通过后,进入政府采购当事人信息库,开展电子化政府采购活动。政府采购当事人对在电子化政府采购活动中填报与上传的资料、发布的信息、所做的操作的合法性、真实性、有效性、及时性负责,对注册的信息应及时进行维护。
长沙市电子化政府采购所使用的数字证书,由长沙市财政局指定依法设立的的电子认证服务机构颁发。
第七条 政府采购当事人的义务和责任:
(一) 政府采购当事人应建立健全内部电子化政府采购管理制度;
(二)政府采购当事人应指定专门的部门或人员从事政府采购工作,不断提高其政府采购专业知识水平和电子化政府采购操作技能,加强对其的监督与管理;
(三) 政府采购当事人应遵守国家和省、市政府采购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严格按照电子化政府采购运行规程开展政府采购活动;
(四)政府采购当事人应保证有参与电子化政府采购必备的网络、计算机等设备条件和使用能力。
第三章 电子化政府采购规程
第一节 政府采购计划申请与备案
第八条 采购人是政府采购活动行为主体,应根据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和采购政策制度,在保证有政府采购预算及资产配置计划的基础上,充分调研市场情况,合理规划采购需求,通过长沙市采购信息平台正确申报政府采购计划并取得计划编号。政府采购计划的采购品目、数量、预算金额等内容应与批复的政府采购预算保持一致。
(一) 政府采购计划名称应根据采购内容的实际情况进行准确、合理、充分的描述;
(二) 政府采购方式应根据法律法规和采购政策制度要求正确选择;
(三) 资金支付方式应根据实际资金的支付结算要求合理确定;
(四)对于达到长沙市资产配置标准的采购内容要作为独立的采购明细申报,资产配置标准以下的可作为独立的采购明细也可以合并申报,对于合并的明细应上传明细清单;
(五)采购明细的采购品目应根据《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财库[2013]189号)在给出的品目中按照相近的原则进行选择,不能随意填写;
(六)采购明细的规格型号应按采购实际要求详细完整的描述,规格型号要求应与最终采购文件内的描述一致;
(七)资金性质应根据采购明细的资金安排或来源进行合理选择;
(八)采购明细为进口商品的必须在是否进口商品处进行勾选,填报相应理由并上传相关附件。
第九条 采购人所属主管部门应对采购人提交的政府采购计划及时进行审核,审核操作不得超过三个工作日。长沙市财政局对采购人提交的政府采购计划应及时进行备案。
第十条 在采购计划下达前,采购人可以对采购计划进行补充与修改,补充与修改操作应在采购信息平台上进行,采购计划内容的补充与修改后,需再次经主管部门及长沙市财政局审核和备案。
第二节 政府采购项目执行
第十一条 一般类采购方式的政府采购项目程序和要求:
(一) 采购方式包括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询价、单一来源。
(二) 采购代理机构、采购人应在政府采购计划下达后两个工作日内通过采购信息平台签订政府采购项目委托代理协议。
(三) 政府采购委托代理协议签订后七个工作日内,采购代理机构、采购人应发布招标公告、邀请公告(采用公告方式征集供应商的)等。采购代理机构应按照采购信息平台提供的模板格式填写公告内容并根据需要上传附件。采购人对采购代理机构提交的公告,应及时通过采购信息平台进行确认,对公告内容有异议的应退回采购代理机构重新修改,采购人对公告内容进行确认后,公告自动挂网。
(四) 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可以依法对公告、采购文件进行澄清、补充与修改。澄清、补充与修改的文件应在采购信息平台上操作,在长沙市政府采购网上公告。
(五) 政府采购项目评审结束后,采购代理机构应及时通过采购信息平台提交结果。采购人对采购代理机构提交的结果公告,应及时通过采购信息平台进行确认,对公告内容有异议的应退回采购代理机构重新修改,采购人对公告内容进行确认后,公告自动挂网。
(六) 对于采购结果发生变更的,应由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提交书面情况说明,报长沙市财政局备案处理,再由采购代理机构发布结果变更公告。
(七) 采购代理机构在采购项目的执行过程中,应按照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及本办法要求履行义务,做好采购人、供应商的电子化政府采购指导。对采购项目在操作过程中出现问题,如应分标段未分的、标段金额填写错误的、应发公告未发布的、公告内容发布有错误的、公告附件未附或者有错误的、确认中标结果时有错误的、未按照时间要求在采购信息平台进行操作的等情况,采购代理机构应书面说明情况报长沙市财政局进行相应的处理。
第十二条 网上竞价、网上询价采购方式的政府采购项目程序和要求:
(一)网上竞价、网上询价是指利用电子信息技术,对采购的货物和服务规格标准统一、且价格变化幅度小的采购项目,由采购人确定竞价商品、最高限价,参与网上竞价的资格要求等,由已在长沙市政府采购网注册并通过审核的具有资格的供应商自行报名参与网上竞价、网上询价,确定成交供应商,网上公布采购结果过程的总称。
网上竞价是按照选择时间段来约定竞价时间,可多次报价且报价不可更改,不限制参与的供应商家数;网上询价是按照选择工作日来约定竞价时间,只可一次报价且报价不可更改,必须有三家及以上供应商参与并报价。凡参与报价的供应商视同无条件满足采购项目公告的所有需求及网上竞价或网上询价的所有要求。
(二) 采购计划下达后,采购人应在五个工作日内通过采购信息平台发布网上竞价或网上询价采购公告。
采购人应当在采购前对市场进行充分调研,所采购内容应遵循“市场有卖,价格可比”的原则,不得采购定制产品,不得针对供应商提出与采购需求不适应或与合同履行无关的限制性条件。
(三) 具有网上竞价或网上询价资格的供应商应当本着诚信原则积极参与网上竞价或网上询价采购活动,根据公告要求,在规定的截止时间前通过采购信息平台对项目进行报价,对报价内容承担责任。供应商报价应包含商品运输、安装、调试、验收、技术培训、税金、利润以及质保期内的免费维护及各种风险等明细费用。所有参与报价(不含验收)的全部有关费用由供应商自行承担。
(四) 报价时间截止后,平台自动按最低价中标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如出现多家供应商所报价格相同且均为最低报价时,按时间优先原则,以最早给出最低报价的供应商确定为成交供应商。确定成交供应商后,平台将自动在长沙市政府采购网上发布成交公告。如报价时间截止后,网上竞价的采购项目无供应商报价,网上询价的采购项目无供应商报价或者报价供应商少于三家的,视为本次网上竞价或网上询价无效,将由采购人发布公告重新采购。
(五) 采购人与供应商应按照网上竞价或网上询价要求及时签订政府采购合同,提供产品详细清单并按合同规定及时履行合同义务。
(六) 网上竞价或网上询价项目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报价无效:报价高于采购项目预算的;报价明显高于市场平均价的;报价内容未实质响应需求的;恶意报价、扰乱正常竞争秩序的;出现公告中规定的其他导致报价无效的情形。当出现报价无效情况时,本次网上竞价或网上询价无效重新发布公告采购,对造成上述情形的供应商将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七) 在网上竞价或网上询价过程中,因自然灾害或不可抗力原因(如网络故障、软硬件故障等)而导致网上竞价或网上询价过程不能正常进行或供应商投诉采购人竞价公告内容存在问题被确认的,长沙市财政局将依法依规延迟、重新开始或中止采购活动。
(八) 网上竞价或网上询价项目的报价起止时间、报价过程与报价等数据以采购信息平台记录为准,一切因网络通信、信息化设备等造成的竞价数据错误或缺失均由报价供应商自行负责,供应商应保证有参与电子化政府采购必备的网络、计算机等设备条件和使用能力,并合理选择报价时间。
第十三条 财政部门认定的其他政府采购方式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及制度规定,通过采购信息平台程序进行。
第三节 政府采购合同签订与履约验收
第十四条 政府采购合同适用合同法。采购人和供应商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应当按照平等、自愿的原则以合同方式约定。
第十五条 采购人与供应商应当在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或网上竞价、网上询价、定点采购结果产生之日起按公告内规定的时间范围内,通过采购信息平台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第十六条 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七个工作日内,通过采购信息平台提交采购合同到长沙市财政局备案。
第十七条 供应商、采购人应严格按照法律规章规定与采购文件和投标(响应)文件等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不得随意变更、修改合同条款。采购代理机构应及时组织采购人与供应商签订政府采购合同,严格按照采购文件和投标(响应)文件等确定的事项核对合同条款是否准确,发现存在问题的应及时退回并告知供应商、采购人进行修改。
第十八条 采购人通过采购信息平台签订采购合同后,政府采购合同将自动在政府采购网公告。政府采购合同中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内容可以不公告,但需由采购人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要求提交书面说明材料。
第十九条 采购人是政府采购合同履约验收工作的责任主体。采购人应在采购信息平台提交履约支付申请通过后,再行办理资金支付程序。政府采购项目的资金支付程序,按照有关财政资金支付管理的规定执行。
第五节 政府采购项目资料归档
第二十条 政府采购项目采用纸质归档与电子档案归档相结合的方式。
第二十一条 代理机构应确保电子归档资料与项目资料一致后,按照相关规定将项目资料报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审核。电子档案资料不符合规定要求的,由代理机构负责补充完善电子归档资料。
第四章 监督管理和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 长沙市财政局应当按照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制度及本办法的规定,开展对电子化政府活动监督检查,督促政府采购当事人规范采购行为,提高电子化政府采购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并对电子化政府采购当事人在电子化政府采购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理。
第二十三条 电子化政府采购的全过程接受长沙市财政局、行政监察机关、审计部门和社会各界监督。在电子化政府采购活动中,相关单位工作人员有玩忽职守、徇私舞弊、以权谋私等情形的,由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按照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四条 采购人不按照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及本办法规定履行采购人义务,不按照电子化政府采购操作规程及时准确进行电子化政府采购操作的,由长沙市财政局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予以通报。
第二十五条 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长沙市财政局认定,按情节轻重和违规次数分别给予责令限期整改、暂停长沙市三个月至一年内政府采购业务代理,并依法公告采购代理机构的违法纪录。
(一) 不按照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要求及本办法规定履行采购代理机构义务,不按照电子化政府采购操作规程及时准确进行电子化政府采购操作的;
(二) 未建立健全电子化政府采购管理制度,在电子化政府采购代理服务过程中存在服务水平和代理质量问题,未尽到对采购人或供应商的电子化政府采购业务与操作指导,解答及解决采购人、供应商的业务与操作问题的职责的;
(三) 未做好采购人的电子化政府采购指导,合理规划制定采购需求,编制招标文件、谈判文件、询价通知书,采购人要求分标段而没有分或组合标段或多次发生变更的;
(四) 未按规定发布政府采购公告或信息,发布的公告或信息出现错误,不按照要求随意上传附件的;
(五) 在电子化政府采购活动中违规收取费用的。
第二十六条 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长沙市财政局认定,按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责令限期整改、列入不良行为记录暂停长沙市六个月至两年内政府采购活动,并依法公告违法纪录。
(一) 提供虚假信息及材料参加电子化政府采购的;
(二) 政府采购网填报信息及提供资料发生变更后不及时在政府采购网进行修改的;
(三) 报价错误或故意压低报价,所报货物、服务或工程与采购要求不符,以次充好,提供非原装正品或假冒伪劣产品等手段成交或中标后造成不能履行成交或中标义务的;
(四) 利用电子化政府采购存在的不足、缺陷、漏洞等获取非法所得、不当得利的;
(五) 恶意通过发布病毒、网络攻击等手段干扰或破坏电子化政府采购正常运行的;
(六) 在参与电子化政府采购活动中提供影响或者可能影响电子化政府采购正常运行的不安全电子文件的;
(七) 伪造、冒用、盗用他人的数字证书参加电子政府采购的。
第五章 异常情况处理
第二十七条 因不可抗力,或者下列导致或可能导致电子化政府采购无法正常运行,或者无法保证政府采购活动公平、公正、公开、安全等情形之一且无法及时妥善解决的,经长沙市财政局认定后,应当及时停止正在实施的采购活动。待下列情形消除后,经长沙市财政局许可,根据情况从有效的可执行程序重新恢复实施电子化政府采购活动。如继续进行影响采购过程公平、公正、公开及安全的,或者可能损害政府采购当事人利益的,经长沙市财政局许可后暂停、终止、重新进行采购活动或以非电子化政府采购的形式继续采购活动:
(一) 因网络故障、停电、病毒入侵、不可抗力等非可控因素,导致电子化政府采购不能正常运行的;
(二) 电子化政府采购使用的服务器、网络等硬件设备故障而无法正常访问或使用电子化政府采购的;
(三) 电子化政府采购使用的操作系统、应用软件、数据库等软件环境出现故障而无法正常访问或使用电子化政府采购的;
(四) 电子化政府采购发现有安全或其他重大漏洞,存在泄密及重大故障隐患的;
(五) 其他无法保证电子化政府采购正常进行的意外情形。
第二十八条 政府采购当事人发现电子化政府采购使用过程中存在不足、缺陷、漏洞或者其他问题的,应当及时向长沙市财政局反映。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政府采购当事人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的违法违规情形的,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第三十条 有关电子政府采购实施过程中涉及的招标程序等事项,本办法未作明确规定的,按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 长沙市各区、县(市)电子化政府采购管理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长沙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从2016年1月1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