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长沙市科技发展专项经费及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发布时间:2010-07-09   发布者:市经信委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我市科技发展专项经费及项目的规范化管理,提高政府资金使用效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科技发展专项经费是指:市政府为支持科技事业发展而设立的应用技术研究与开发、产业技术研究与开发和科技成果转化与扩散补助费。科技发展专项经费由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共同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科技计划是指:根据我市科技和经济社会发展要求而设立,以市科技发展专项经费支持或以宏观政策调控、引导而实施的科学研究与开发活动及相关的其他科学技术活动。包括科技攻关计划、科技产业化及科技环境建设计划(含高新技术产业化计划、农业产业化计划、科技成果推广计划、软科学研究计划、科技成果中试风险资金、科技风险投资资金、科技企业孵化器种子资金、创新成果产业化资金、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资金、归国留学人员创业资助资金、市与高校科研院所科技合作资金及科技扶贫资金)。

  第四条科技发展专项经费来源为市财政拨款,每年科技发展专项经费年度预算安排纳入市财政总体预算,其额度占当年市本级财政预算支出的比重不低于1.3%

  第五条科技发展专项经费支持的重点:坚持落实科学发展观,围绕建设创新型城市的总体战略,突出重点、注重实效,重点支持为解决我市科技、经济、社会发展中的热点、难点问题而展开的科技攻关、开发及成果转化活动,引导自主创新,优先支持具有产业化前景和自主知识产权的科技项目。

  第六条科技发展专项经费及项目管理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做到申请、评审、立项、验收四分离,经费使用坚持突出重点和绩效评价原则。

  第七条科技发展专项经费采用无偿使用和有偿使用两种形式。

  第八条本办法适用于市级科技发展专项经费安排的各类科技计划项目及经费的管理。

  第二章项目立项

  第九条市科技计划项目立项一般包括申请、审批、签约三个基本程序。

  第十条在启动项目申请工作前,市科技局在广泛征求各领域专家和企业技术负责人意见的基础上,根据国家、省、市科技发展规划并结合我市经济社会发展重点,发布年度科技计划指南,明确申请项目的选择范围、领域、性质、规模、目标方向等。

  第十一条对符合科技招投标条件的项目,依照《长沙市科技项目招投标管理暂行办法》中的相关规定执行,优先支持产学研结合项目。

  第十二条项目申请者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在相关领域和专业具有一定的技术研发及创新优势的法人单位;

  (二)具有项目实施的工作基础、人才、资金条件和技术装备;

  (三)具有完成项目所需的组织管理和协调能力;

  (四)申请产业化项目的单位自筹项目经费不低于70%

  (五)具有完成项目的良好信誉度。

  第十三条申请项目应符合国家和省、市科技和经济社会发展战略及产业政策和科技政策,符合市科技发展规划和年度科技计划指南。

  第十四条申请市级科技计划项目应提供以下材料:

  (一)项目申请表(由市科技局统一印制);

  (二)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其内容包括:

  1、项目的背景与意义;

  2、国内外研究现状与发展趋势;

  3、项目实施主要内容、关键技术与创新点、预期目标及成果;

  4、应用或产业化前景与市场需求;

  5、现有工作基础、条件、特色与优势;

  6、项目实施方案、组织方式与课题分解;

  7、进度安排与年度计划内容;

  8、项目承担单位和主要承担人员简况;

  9、经费预算(来源、使用及还款能力分析);

  10、经济、社会效益分析;

  11、有关上级单位或评估机构的意见。

  (三)有关附件(证明材料、专家评议意见或推荐意见等)。申请一般项目只需提供上述(一)、(三)项,申请重大项目、重点项目和中试项目需提供上述(一)、(二)、(三)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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