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市经信委系统国家工作人员因私出国(境)管理工作的通知
为进一步规范市经信委国家工作人员因私出国(境)管理监督工作,切实防止领导干部个人违规办理和持有因私出国(境)证照,根据中央、省、市关于进一步加强国家工作人员因私出国(境)相关文件要求,现将因私出国(境)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登记备案人员范围。各单位在职的副科级及以上领导干部;离退休厅级干部、离退休县处级干部;涉及国家安全及国有资产安全、行业机密的人员;自愿列为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登记备案人员的“裸官”配偶、子女;其他需要备案人员。请各单位按照要求,于2017年10月12日前将本单位需要登记备案人员的姓名、职务及身份证号码报委人事处。
二、登记备案人员出入境实行“双报告”。由市委组织部审批在职和退休3年内的副县级及以上干部、离退休厅级干部需履行出国(境)相关审批程序,在出国(境)前,分别向市委组织部干部监督处和委人事处同时报告出国(境)时间,在回国入境后,也必须及时报告入境的时间和地点。由委党委审批的在职副科级以上领导干部和退休3年以上副县级干部,出国(境)需经委党委审批同意,在出国(境)前,向委人事处报告出国(境)时间,在回国入境后,也必须及时报告入境的时间和地点。其他干部出国(境),需向分管领导和委人事处报告出国(境)和回国入境时间。
三、严格执行证照集中管理制度。严格执行登记备案人员应备尽备,证照管理应交尽交。登记备案人员回国入境后5个工作日之内,及时将证照上交管理。委人事处记录好登记备案人员出国(境)领证时间、还证时间。对于新办理的证件,及时收回证件管理,做好信息登记。请未上交证件的登记备案人员务必于9月30日前将证件上交委人事处。
四、按时上报因私出国(境)月报表。各单位每月23日将《××年××月登记备案人员因私出国(境)情况月统计表》及《××年××月登记备案人员因私出国(境)证件办理情况月统计表》(纸质版、电子版)上报给委人事处。
联系人:唐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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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365365人事处
2017年9月28日